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八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
拘役貳拾日,拘役如
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