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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簡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 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漏逸煤氣,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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