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0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0七號被告甲○○毀損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邱育佩    法官 王耀興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