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0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0七號被告甲○○毀損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邱育佩
法官 王耀興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