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唯
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雪
被
上訴 人 曾王彩蓮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817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