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勞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唯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被 上訴 人 曾王彩蓮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81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