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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小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台灣亞風速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德 訴訟代理人 李華信 被 上訴 人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01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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