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佩羅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美珠
訴訟代理人 周雅慧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581 號與被上訴人中華通路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