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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小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佩羅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珠 訴訟代理人 周雅慧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581 號與被上訴人中華通路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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