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佩羅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美珠
訴訟代理人 周雅慧
被
上訴 人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德旺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桃小字第58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
桃小字第581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付與上訴人之
受僱人,有送
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 紙
足憑,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