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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小字第 7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72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智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核發之桃院永九十九司執俊 字第四三二三八號執行命令,在執行費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與新 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之範圍內,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按月將鄭雲龍(原 名鄭昌旺)每月得支領各項薪資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之初主張被告公司應自民國99年7 月17日至 桃院永九十九司執俊字第四三二三八號移轉命令失效為止, 在新臺幣(下同)四萬零四百八十元及自97年2 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五百元與 執行費三百二十四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鄭雲龍(原名 鄭昌旺)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嗣於本院 審理時,原告更正其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考諸原告並未 變更其聲明之內容,尚非屬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鄭雲龍前於96年10月1 日簽發票面金額六萬零 七百二十元、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並免除做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乙紙予伊,詎伊遵期提示,鄭雲龍僅清償部分金額 ,伊遂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鄭雲龍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因鄭雲龍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民事執 行處即於98年3 月27日核發桃院永九十八司執字第一六二九 九號債權憑證予伊。嗣因伊於99年7 月間,查得鄭雲龍已受 僱於被告,伊遂執前開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鄭 雲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桃 院永九十九司執俊字第四三二三八號扣押及移轉之執行命令 (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於99年 7 月17日送達被告,且被告未依法聲明異議,是依強制執行 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之規定,鄭雲龍對被告公司之薪資債 權已依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移轉予伊。惟被告迄未依系爭 執行命令履行,伊不能實現債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98年3 月27日桃院永九十八 司執字第一六二九九號債權憑證、系爭執行命令、被告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九年度司執字四三二三八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為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 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 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 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 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 一九六六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 命令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執行債權人, 執行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 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執行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 給付。經查,鄭雲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既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移轉予原告,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執行命令,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程序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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