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簡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 二萬二千九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九百四十五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