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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簡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729號 原   告 陽光宇 被   告 亮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票款事件,因原 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4 日,以 本院100 年度桃補字第21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新臺幣5,450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 之受僱人,並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 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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