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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簡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56號 原   告 鄭行光 被   告 森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澤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板橋地方法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桃補字第二二二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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