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陽光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亮需國際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0,225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