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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0 年度桃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鄭行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霖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三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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