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紀榮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森霖國際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