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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相 對 人 林棋茂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格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 八德市○○路○ 段○○○ 巷24之1 號,相對人林棋茂之戶籍地 位於新竹縣○○鎮○○里○○鄰○○街○○巷○ 號,又侵權行為 地位於新竹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20、15條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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