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陽毅
相 對 人 林棋茂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格
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
八德市○○路○ 段○○○ 巷24之1 號,相對人林棋茂之戶籍地
位於新竹縣○○鎮○○里○○鄰○○街○○巷○ 號,又
侵權行為
地位於新竹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20、15條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