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陽毅
相 對 人 林棋茂
相 對 人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陳清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