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相 對 人 林棋茂 相 對 人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陳清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