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司桃保險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穆艾安
代 理 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相 對 人 連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相 對 人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相 對 人 聯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相 對 人 周青倫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汪士凱律師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及如附表所示息、
違約
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連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民國■日期轉換■年間邀同被告為連
帶
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__筆計
■金額轉換■,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
1 年之日起每筆分2 期,每滿6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
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詎被告於■日期轉換■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
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
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曉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__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