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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司桃小調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繼宗 相 對 人 丁明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 ,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8條、436 條之9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其金額係10 0,000 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 次查,兩造雖於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3條約定由買賣標的 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然本件聲請人為法人,且其記 載合意管轄約款之契約書,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約款, 依前揭說明,即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 而相對人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路○○○ 巷○ 號2 樓, 有相對人之陳報狀及戶籍資料查詢1 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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