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達煥
相 對 人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1 樓,另查,
兩造債務履行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