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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司桃小調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相 對 人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1 樓,另查,兩造債務履行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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