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渝
相 對 人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
有明文。
二、
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