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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司桃簡調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佑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雀 代 理 人 王培方 相 對 人 聯茂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收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鄉○○村○ ○路○○○ 號,有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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