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佑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錦雀
代 理 人 王培方
相 對 人 聯茂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收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鄉○○村○
○路○○○ 號,有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