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施明儀
黃于珍
被 告 謝松益
宏曉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宗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
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