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王沛榆
訴訟
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錞谷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原
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救字第16號裁
定
駁回聲請確定,且
迄今
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