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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小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耐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彼得霍夫曼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   告 游素卿即大傳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水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 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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