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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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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小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廖光紅 被   告 大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 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同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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