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廖光紅
被 告 大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耀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
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依同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