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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小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石鵬凱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龍鐽有限公 司、航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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