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石鵬凱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龍鐽有限公
司、航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