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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小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石鵬凱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被   告 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興隆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被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被   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被   告 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被   告 龍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淑如 被   告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小字 第75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01 年8 月27日對原告均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 附卷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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