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石鵬凱
黃美真即慶達企業社
被 告 永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興隆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被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被 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被 告 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被 告 龍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淑如
被 告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小字
第75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01 年8 月27日對原告均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
附卷
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足憑,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