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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小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傑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龍 被 上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陳芊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桃小字第91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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