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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昱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明 訴訟代理人 蕭慶政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禎祺 被   告 徐巧惠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午上午十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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