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昱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志明
訴訟代理人 蕭慶政
林文淵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禎祺
被 告 徐巧惠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午上午十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