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字第 1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方龍 被   告 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福 人           桃園縣○○鄉○○路○○○號4樓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 簽發,被告陳建福、黃美惠背書,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6 月 12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票號AG0000 000 號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原告遵期為付款之提 示,詎因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拒絕往來戶及存款 不足之理由而被拒絕,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 理由書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之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 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支票之執票人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 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訂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 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 內,請求做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5 條第1項 、第126 條、 第130 條第1 款、第131 條第1 條均有明訂。經查,原告執 有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發票日 為101 年6 月12日,原告於同年月13 日 為付款之提示而被 拒絕,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償系爭支票債務。 ㈡ 又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 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 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 帶負責,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原告持系爭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遭拒絕 ,而系爭支票既經被告陳建福、黃美惠背書,依上開規定, 被告陳建福、黃美惠即應與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末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133 條定有明文。復按票據法第133 條「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係明示計算利息之起算日,而非指示期 間如何計算。此就法律關於期間用語,均於自某日起下綴以 若干年月日,票據法第133 條未如此綴記,可以窺知。從而 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之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最高法院69年 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原告於101 年6 月13日為付款之提示,因存款不足及被告為拒絕往來戶而未 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及決議意旨,原告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即101 年6 月13日起,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 據。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