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王復興
被
上訴人 富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淑娟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然該判決係就被上訴人提起之本訴及上訴人提出之
反訴
合併判決,上訴人係針對本訴或反訴提起上訴,抑或對本、反訴
均提出上訴?此部分未見上訴人敘明(如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上
訴,應
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3,480 元;如就反訴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
300,00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如係本訴與反訴全部不
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28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