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侯色玉
被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長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因
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67年2 月15日,以其所有之嘉義市○
○段41-16 、41-54 、41-55 、41-56 、41-57 、41-58 、
41-59 、41-60 、41-61 、41-62 、41-63 、41-64 地號土
地,為被告設定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
惟今擔保債權已不存在,抵押權
失所附麗,應歸於
消滅,
爰訴請被告塗銷
上開土地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依原告
所訴事實,其
請求權基礎為
民法第767 條中段之
所有權人除
去妨害請求權,性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事件,
揆諸前開說
明,應專屬上開土地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