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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鈞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卿 被 上訴 人 雷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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