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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被 上訴 人 未來一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3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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