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哲
被
上訴 人 未來一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3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