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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活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閔 被 上訴人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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