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活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逸閔
被
上訴人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克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1 年10月11日寄存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之警
察機關,而於同年月21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