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 年度桃簡字第56號
原 告 傳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錦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被 告 麗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顏采蘩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
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