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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簡字第56號 原   告 傳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麗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顏采蘩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 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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