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里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美 相 對 人 智鴻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肆 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4 月30日判決,嗣於101 年7 月2 日因兩造均未上 訴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 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 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800 元 │ │ ├───────┼────────┼───────┤ │合 計 │ 43,400 元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