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重球
相 對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原亞洲信託投資股份公司之
承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揚
相 對 人 林明成
羅立德
林慡
相 對 人 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
送達各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除
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 項所定
期間外,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
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
,必法院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
造如期提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
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
適用。倘法院未於
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
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
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58 號裁定意旨可資
參酌。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98年度桃簡字第852 號判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
起
上訴,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
由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
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確定。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
聲請人已先預納之民事事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1,513 元(
如附表一所示),而依上開裁定意旨,本院既未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民事訴訟法第93
條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故本院僅就本
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就此部分相
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加計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就聲請人與各相對人已支付
之訴訟費用互為抵銷,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
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各相對人
嗣後仍得聲請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且若各相對人欲就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主
張抵銷,自可待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請求給付或執行時再為
抵銷之主張計算應給付之差額。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一:
┌───────────────────────────┐
│ 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納部分計算書 │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
├──────┼────────────────────┤
│第一審鑑定費│由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納40,000 │
│ │元 │
├──────┼────────────────────┤
│第二審裁判費│由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納1,995 元│
│ │ │
├──────┼────────────────────┤
│第二審複丈費│由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納109,518 │
│ │元 │
├──────┼────────────────────┤
│合計 │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納共計 │
│ │151,513 元 │
└──────┴────────────────────┘
附表二:
┌───────┬──────┬────────┬─────┐
│共有人之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之負擔 │應負擔之訴│
│ │ │ │訟費用金額│
│ │ │ │(新臺幣)│
│ │ │ │(小數點以│
│ │ │ │後四捨五入│
│ │ │ │) │
├───────┼──────┼────────┼─────┤
│力寶股份有限公│ 35/480 │應由力寶股份有限│ │
│司 │ │公司負擔35/480 │11,048元 │
├───────┼──────┼────────┼─────┤
│永琦資產管理股│ 1/9600 │應由永琦資產管理│ │
│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 │ │1/9600 │16元 │
├───────┼──────┼────────┼─────┤
│林明成 │ 4199/9600 │應由林明成負擔 │ │
│ │ │4199/9600 │66,271元 │
├───────┼──────┼────────┼─────┤
│羅立德 │ 13/240 │應由羅立德負擔 │ │
│ │ │13/240 │8,207元 │
├───────┼──────┼────────┼─────┤
│林慡 │ 13/240 │應由林慡負擔 │ │
│ │ │13/240 │8,207元 │
├───────┼──────┼────────┼─────┤
│臺灣電力股份有│ 7/24 │應由臺灣電力股份│ │
│限公司 │ │有限公司負擔7/24│44,191元 │
├───────┼──────┼────────┼─────┤
│東明室內設計工│ 1/32 │應由東明室內設計│ │
│程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負擔1/32 │4,735元 │
├───────┼──────┼────────┼─────┤
│財政部國有財產│ 14/240 │應由財政部國有財│ │
│局 │ │產局負擔14/240 │8,8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