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德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序仁
相 對 人 一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柒拾陸
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案號:99年
度桃簡字第885 號),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民事案卷核閱
無訛,
堪信屬實。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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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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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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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4,630 元│由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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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122,000 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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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證人旅費 │ 1,096 元│ │
│(蔡永洲部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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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證人旅費 │ 980 元│ │
│(梁立人部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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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4,076元(計算式:122,000+1,096│
│+980 =124,0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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