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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簡聲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原亞洲信託投資股份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相 對 人 永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揚 相 對 人 林明成       羅立德       林慡 相 對 人 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 院桃園簡易庭100 年度桃簡聲字第28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合議庭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 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 項所定期間外,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 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 ,必法院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 造如期提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 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用。倘法院未於 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 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 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5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98年度桃簡字第852 號判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 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 聲請人已先預納之民事事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36,379元(如 附表一所示),而依上開裁定意旨,本院既未於裁判前命他 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 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故本院僅就本件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就此部分相對 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加計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就聲請人與各相對人已支付之 訴訟費用互為抵銷,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92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各相對人後仍得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且若各相對人欲就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主張 抵銷,自可待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請求給付或執行時再為抵 銷之主張計算應給付之差額。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一: ┌───────────────────────────┐ │ 聲請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預納部分計算書 │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 ├──────┼────────────────────┤ │第一審鑑定費│由聲請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預納10,000 元 │ ├──────┼────────────────────┤ │第二審複丈費│由聲請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預納26,379 元 │ ├──────┼────────────────────┤ │合計 │聲請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預納共計36,379元 │ └──────┴────────────────────┘ 附表二: ┌───────┬──────┬────────┬─────┐ │共有人之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之負擔 │應負擔之訴│ │ │ │ │訟費用金額│ │ │ │ │(新臺幣)│ │ │ │ │(小數點以│ │ │ │ │後四捨五入│ │ │ │ │) │ ├───────┼──────┼────────┼─────┤ │力寶股份有限公│ 35/480 │應由力寶股份有限│ │ │司 │ │公司負擔35/480 │2,653元 │ ├───────┼──────┼────────┼─────┤ │永琦資產管理股│ 1/9600 │應由永琦資產管理│ │ │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 │ │1/9600 │4元 │ ├───────┼──────┼────────┼─────┤ │林明成 │ 4199/9600 │應由林明成負擔 │ │ │ │ │4199/9600 │15,912元 │ ├───────┼──────┼────────┼─────┤ │羅立德 │ 13/240 │應由羅立德負擔 │ │ │ │ │13/240 │1,971元 │ ├───────┼──────┼────────┼─────┤ │林慡 │ 13/240 │應由林慡負擔 │ │ │ │ │13/240 │1,971元 │ ├───────┼──────┼────────┼─────┤ │臺灣電力股份有│ 7/24 │應由臺灣電力股份│ │ │限公司 │ │有限公司負擔7/24│10,611元 │ ├───────┼──────┼────────┼─────┤ │東明室內設計工│ 1/32 │應由東明室內設計│ │ │程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負擔1/32 │1,137元 │ ├───────┼──────┼────────┼─────┤ │財政部國有財產│ 14/240 │應由財政部國有財│ │ │局 │ │產局負擔14/240 │2,1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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