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0,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