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麗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被   告 簡勤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萬4,7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