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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0號 原 告 簡金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金生精機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桃園縣○○ 鄉○○路○ 段○○○ 巷○○號之3 」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現值 證明(如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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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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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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