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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桃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巫瑞香       陳弘瑋       陳榮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文畜產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5,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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