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巫瑞香
陳弘瑋
陳榮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文畜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5,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