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文福
人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18號與被上訴人羅雅玲等間
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9,84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
,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