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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司桃小調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東昇 代 理 人 許恭誠 相 對 人 黃崧瑋 兼法定代理 黃文聰 人       翁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 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 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案件 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 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 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 訟事件。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黃崧瑋於民國102 年2 月17日 某時在其住處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分享軟體下載「步步驚 心」之電磁視聽影像至自己之電腦,並將自己電腦成為分享 連線電腦之一,使不特定之人均得傳輸或接收該電磁視聽影 像,擅自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侵害聲請人公司之著作權, 而相對人翁淑娟、黃文聰為相對人黃崧瑋之法定代理人,爰 依民法第187 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新臺幣6 萬3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著作權所生侵權之 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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