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東昇
代 理 人 許恭誠
相 對 人 黃崧瑋
兼法定代理 黃文聰
人
翁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
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
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案件
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
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
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
訟事件。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黃崧瑋於民國102 年2 月17日
某時在其住處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分享軟體下載「步步驚
心」之電磁視聽影像至自己之電腦,並將自己電腦成為分享
連線電腦之一,使不特定之人均得傳輸或接收該電磁視聽影
像,擅自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侵害聲請人公司之著作權,
而相對人翁淑娟、黃文聰為相對人黃崧瑋之
法定代理人,
爰
依
民法第187 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賠
償新臺幣6 萬3000元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著作權所生侵權之
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