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怡欽
相 對 人 寶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勝
吳雪卿
林中屏
林雅雯
江秀華
王美蕊
梁山蔣
楊金得
許顏華菊
朱明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曾
以100 年度司執全八字第259 號對相對人之機器為
假扣押,
嗣後於101 年12月17日撤回
上開程序,依法
查封標的物應返
還相對人,為相對人已遭命令解散,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皆
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
3 條
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分有明定。查相對人已於民
國99年6 月22日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
司股東為林連勝、吳雪卿、林中屏、林雅雯、江秀華、王美
蕊、梁山蔣、楊金得、許顏華菊與朱明江,有聲請人陳報之
相對人寶展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依上
開規定,相對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本件聲請人所為
通知之意思表示,並未向相對人全體股東為之,應認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