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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司桃簡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欽 相 對 人 寶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勝       吳雪卿       林中屏       林雅雯       江秀華       王美蕊       梁山蔣       楊金得       許顏華菊       朱明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曾 以100 年度司執全八字第259 號對相對人之機器為假扣押, 嗣後於101 年12月17日撤回上開程序,依法查封標的物應返 還相對人,為相對人已遭命令解散,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皆 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 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分有明定。查相對人已於民 國99年6 月22日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 司股東為林連勝、吳雪卿、林中屏、林雅雯、江秀華、王美 蕊、梁山蔣、楊金得、許顏華菊與朱明江,有聲請人陳報之 相對人寶展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依上 開規定,相對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本件聲請人所為 通知之意思表示,並未向相對人全體股東為之,應認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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