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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司桃簡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相 對 人 賴德盛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為聲請,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上揭法律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1,000 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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