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生
相 對 人 賴德盛
一、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
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為聲請,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
上揭法律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1,000 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