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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司桃簡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相 對 人 賴德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 卻遭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惟查相對人確實仍 設籍於聲請人寄發之地址,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爰 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回 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通知信函因「原址 查無此人」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郵件退件信封為證,經核無 訛,相對人現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 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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