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生
相 對 人 賴德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
債權讓與之通知,
卻遭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惟查相對人確實仍
設籍於聲請人寄發之地址,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
爰
聲請就
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回
之信封、相對人
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通知信函因「原址
查無此人」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郵件退件信封為證,經核
無
訛,相對人現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
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